阅读新闻

警惕二手房陷阱 勿让一套二手房交易惹官司

[日期:2007-03-21]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柳先生最近一段时间十分的苦恼,他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3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必须于30日内腾出该房屋。

  原来早在2003年8月,武先生以苏州市某小区21幢502室与拥有该小区内37幢502室的徐某进行了房屋互换。2006年6月13日,武先生与徐某解除了房屋置换协议,并约定徐某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返还已置换的21幢502室,但徐某却没有按约履行,因此武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先生得知执行标的已经被徐某出售了。

  而购买这套房屋的正是柳先生。2006年11月,柳先生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财产相互返还。但事后徐某却在此后玩起了失踪,柳先生根本就找不到徐某。

  原告武先生认为柳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仍继续占用、使用该房屋,系无权占用、使用,因此将柳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迁出该房屋。

  柳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做了一次被告,他在法庭上辩称,虽然他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确认无效,但是因徐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归还房款。他的权利也需得到保障,所以应当在徐某履行了返还房款义务后,再行搬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武先生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柳先生所居住的21幢502室房屋产权归武先生所有,柳先生要求继续使用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柳先生不同意搬走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武先生的诉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柳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房搬迁出21幢502室房屋。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大芯板水泥防水涂料 三大家装材料选购小窍门
下一篇:买房主动出击不受摆布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我饰我家网 | 慧聪房产网 | 北京租房网 | 北京地产网 | 中国房产团购网 | 搜房网 | 焦点房地产网 | 人民网房产 | 中国安防网 | 21CN房产频道
新浪房产 | 和讯房产 | 千龙房产 | 地产互动 | 大中华别墅网 | 大中华地产网 | 北京房地产网 | 中国地产投资网 | 58房产网 | 中国建设招标网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 第一房网 | 观点地产 | 亿房网 | 楼市杂志 | 中国房地产报 | 地产中国 | 中国会展信息网 | 中国家居网 | 中国灯具采购网
中国写字楼中心网 | 中国经济网房地产频道 | 生活房市网 | 房产之窗网 | 中国土地一级开发网 | 焦点装修家居网 | OK房产频道 | 365地产家居
无忧房产网 | 天天房展 | 中国新闻网房产频道 | 美好家园 | 淘房网 | 北京物业网 | 中国安防展览网 | 海南房产新浪网 | 天津租房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网站律师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10-62985028     法律顾问:陈明哲(律师)
版权所有© 北京博文天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