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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物权法》“房权”五热点

[日期:2007-04-11] 来源:市场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参与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且听他一一点评《物权法》出台后的房屋产权。

  不动产置于阳光下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点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现代意义的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条款,明确了物的归属,减少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定纷止争和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置于阳光之下,对遏制腐败具有促进和推动意义。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点评: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这是业主的权利之一。物业只是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有权选择服务。

  车库首先满足业主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正是考虑到开发商和业主利益的平衡。若只顾业主利益,开发商可能不再开发车库车位;若只顾开发商利益,又不符合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约定。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不得妨碍采光权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点评:采光权、通风权等属于相邻权,物权法把相邻权作为一类权利固定下来,有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拆迁须为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点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补偿机制,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物权法实施后,“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关键是看拆迁后将建设什么项目。如果是商业项目就没有理由征收。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在我看来,社会应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物权,他们处于弱势。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侵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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