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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禁炒买炒卖公墓 “殡葬暴利”将终结

[日期:2007-05-1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明确殡仪馆为非营利机构
  
  ■严禁任何人炒买炒卖公墓
 

人民网房产频道

邱炯 绘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黄庆畅)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事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国务院法制办拟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人民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网站全文刊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的服务由殡仪馆提供,并明确殡仪馆依照规划批准设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按事业单位模式活动。

  针对群众意见较大的殡仪馆的“暴利”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其收费做了相应规定: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此外,明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关于公墓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建设公墓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并要求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人民日报》 (2007-05-15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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