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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业主败诉多

[日期:2007-05-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邱越 [字体: ]
    案例回放:

  林女士于2005年9月购买并入住某小区的物业。后来,陆续出现了两辆自行车在小区车棚中丢失、门缝经常被塞进小广告,再加上停车、绿地等问题,林女士对物业管理逐渐有了意见,并开始拒缴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为追回物业费,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了法庭,但林女士没有注意到法院判决已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2007年4月初,林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催她执行法院判决,但她依然没当回事。

  几天后,林女士因拒绝缴纳2000余元的物业费,被司法拘留,缴清欠费后于4天后才被放回。

  律师点评: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小额诉讼标的的诉讼费大幅降低。以前几千元的案子可能需要几百元的诉讼费,而现在只要花25元至50元就可以立案。

  物业费纠纷就是典型的“小额标的诉讼”。鉴于目前拖欠物业费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办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物业公司的诉讼成本,预计未来有可能会出现一个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诉讼高潮。但由于大多数业主对诉讼的形式、过程和后果并不熟悉,很可能碰到类似林女士的遭遇。

  分析业主败诉,主要原因有三:第一,业主提出的拒绝交费的理由不合理。比如,有的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这种主张法官一般不会支持,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应向销售房屋的开发商要求解决。第二,业主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原则,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物业托管合同》的要求,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往往提供不了有力的证据,因此该主张也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即使证明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确有问题,业主还是应当承担大部分物业费,只能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一小部分。

  为此,律师建议业主,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反映,可以向建委主管机构投诉,甚至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但拒绝缴纳物业费确实不是一个好方法。

  本案例及分析由兰台律师事务所许蔡花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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