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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物业五种行为属违法

[日期:2007-08-21] 来源:《房地产周刊》  作者:未知 [字体: ]
本月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取代已实施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照该法规有关规定,与居住物业密切相关的五种常见行为被定性为违法行为,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人们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1.宠物扰民。宠物狗在小区里横冲直撞,妇女儿童被惊吓、手脚被抓伤,宠物主人不听物业管理人员劝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常聚集在家通宵达旦地玩麻将,其喧闹声干扰邻居不得安宁,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出租房屋不登记。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等,原有条例对此无具体规定,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明知承租人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的,最高处5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5.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解释,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人为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此外还规定,使用家电、乐器或进行家庭娱乐活动、室内装修时,应控制音量或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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