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7-03-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耗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其中,对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我饰我家网 | 慧聪房产网 | 北京租房网 | 北京地产网 | 中国房产团购网 | 搜房网 | 焦点房地产网 | 人民网房产 | 中国安防网 | 21CN房产频道
新浪房产 | 和讯房产 | 千龙房产 | 地产互动 | 大中华别墅网 | 大中华地产网 | 北京房地产网 | 中国地产投资网 | 58房产网 | 中国建设招标网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 第一房网 | 观点地产 | 亿房网 | 楼市杂志 | 中国房地产报 | 地产中国 | 中国会展信息网 | 中国家居网 | 中国灯具采购网
中国写字楼中心网 | 中国经济网房地产频道 | 生活房市网 | 房产之窗网 | 中国土地一级开发网 | 焦点装修家居网 | OK房产频道 | 365地产家居
无忧房产网 | 天天房展 | 中国新闻网房产频道 | 美好家园 | 淘房网 | 北京物业网 | 中国安防展览网 | 海南房产新浪网 | 天津租房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网站律师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10-62985028     法律顾问:陈明哲(律师)
版权所有© 北京博文天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